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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暂行)

| 招商动态 |2016-08-01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陇川县情,对入驻我县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入驻陇川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固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不低于《陇川县土地基准地价》的标准挂牌出让供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一)一次性固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不低于15万元/亩的价格出让供地。

(二)一次性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实现年产值标准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价格出让供地。

(三)一次性固定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实现年产值标准在7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出让供地。

第二条 入驻陇川的商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固定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不低于《陇川县土地基准地价》的标准给予挂牌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25万元/亩。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第三条 入驻陇川的物流仓储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需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原则上按不低于《陇川县土地基准地价》的标准给予挂牌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15万元/亩。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出让供地。

第四条 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的,可按性质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对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农、林、牧、渔业类项目,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流转土地。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第六条 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旅游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用地、生态涵养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对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七条 执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入驻陇川县章凤镇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符合陇川县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在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单笔贷款500 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均可获得县财政的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为:贷款年利率的3个百分点,贴息开始时间与银行计息日同步,贴息期最长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已获得上级财政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在陇川注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陇川县实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三章 标准厂房建设和租赁政策

第十条 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标准厂房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投资额度

(不含土地出让金)

补助标准

0.5—1亿元

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1000平方米10万元。

1—1.5亿元

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1500平方米15万元。

1.5—2亿元

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2000平方米20万元。

2—2.5亿元

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2500平方米25万元。

2.5—3亿元

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3000平方米30万元。

3亿元以上

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入驻陇川的企业租赁或购买章凤特色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

(一)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同时满足租期5年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享受租金“免一减二”优惠政策,即从租赁之日算起1年内免收租金,第2至第3年租金减半。

(二)鼓励企业先租后买标准厂房。从租赁之日起凡在五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对每平米年缴纳税收达500元(含500元)以上、安排我县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15%出让,对每平米年税收达300元(含300元)以上、安排我县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10%出让,对每平米年税收达100元(含100元)以上、安排我县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5%出让。

(三)凡已在园区购地自建厂房企业,厂房建设期间需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两年内免收租金。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销售收入奖。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台阶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三条 进出口总额奖。对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00-2000万美元、2000-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工业“小升规”奖。对财务制度健全、被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争取州政府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创新奖。对企业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点新产品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科技认定和新获有机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企业标准化、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无公害食品等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项奖励;组建技术创新团队、院士(专家)工作站、云南省基层工作站获建站扶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站的配套支持,专项用于工作站运行管理和专家活动开支;首次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按所获得的奖金额度的30%予以追加奖励;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德宏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人才开发奖。企业人才被评为云南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德宏州“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通过国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和省中小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开发认定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通过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认定的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章 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指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调服务,并按行业隶属关系明确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助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负责的县领导召集所涉及单位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项目落地企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劳动岗位设置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职工住房。

第二十条 国家、省、州、县明确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费用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一条 项目落地企业具有中职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及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陇川设立总部经济、内贸商业流通、对外贸易、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汽车摩托车制造配套产业、农用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农特食品加工、家电装配、轻纺业、旅游产业、现代仓储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市政道路、交通、水电、通信、环保、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完成投资义务;否则,陇川人民政府有权调整或终止投资者所享受的本暂行规定给予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陇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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