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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 招商动态 |2016-07-13

盈江县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盈江对外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盈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盈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新入驻企业〔除房地产开发项目、水电站开发项目(流域龙头水库开发除外)和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禁止及限制类项目外〕,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到盈江县投资的国内外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项目用地扶持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分级分类资金扶持。

㈠投资工业类项目扶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政府扶持金

产业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政府扶持资金

(万元∕亩)

准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0.5

1亿元以上

2亿元以下1

2亿元以上

3亿元以下1.5

3亿元以上

4亿元以下2

4亿元以上

5亿元以下2.5

5亿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扶持办法

㈡投资农、林、牧、渔业类项目扶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政府扶持金

产业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政府扶持资金

(万元/亩)

准 3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0.5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1

1亿元以上

2亿元以下1.5

2亿元以上

3亿元以下2

3亿元以上2.5

㈢投资高科技、现代服务业企业类项目扶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政府扶持金

产业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政府扶持资金

(万元∕亩)

投资高科技、现代服务业企业类项目扶持标准 3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0.5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1

1亿元以上

2亿元以下1.5

2亿元以上

3亿元以下2

3亿元以上2.5

第五条 扶持资金兑现。第四条所列产业项目用地扶持资金分三次兑现。即:项目正式动工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以上3个月内兑现30%,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兑现40%,项目投产经营并产生税收后1年内兑现30%。

第三章 项目税费优惠

第六条 到盈江县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

㈠2020年12月31日之前,投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㈡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投资从事农林木、中药材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林产品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㈣投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㈤投资项目符合㈠、㈡、㈢、㈣款所列两款以上优惠政策的,择其优惠额度最高者兑现,不得累计优惠。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建成后,除享受第六条㈠、㈡、㈢、㈣款所列税收减免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留成部分,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年缴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逐年按50%、40%、30%奖励;年缴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40%、30%、20%奖励;年缴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按30%、20%、10%奖励;年缴税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费用减免。国家、省、州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县内自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四章 优化服务措施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盈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㈠咨询会商。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咨询、会商,确定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所需文件资料,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㈡申报接件。政务服务中心接到符合要求的项目报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重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通知单》。项目业主应当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㈢分送受理。若申报资料不完善,分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项目业主补充完善,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对受理的项目,以联审会议明确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㈣同步审批。有关审批窗口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同步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审批事项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牵头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主动征求意见,并设定回复时限。被征求意见部门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视为同意。需要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出具转报或初审意见的,应当办结后,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㈤限时办结。各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通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无合法理由的,视为同意。在超过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第2个工作日,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并送达其他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的部门承担。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

㈠代办范围。盈江县域内,符合产业导向,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㈡代办内容。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直至投产全过程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商业项目从企业名称预登记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核准直至正式营业全过程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根据投资者意愿予以全过程代办或部分代办。

㈢代办模式

⒈一口受理,分工负责。重点项目审批实行“3+1”分段代办,“3”即由项目生成、规划许可、建设验收三个阶段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牵头代办, “1”即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全程监察、督办。

⒉全程督导,协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全程代办的总协调,将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

⒊明确责任,限时办结。各审批服务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代办员,作为项目“一对一全程代办”服务人员,负责及时办结代办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实行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会议纪要、一个牵头单位负责、一个项目工作组和一月一督查的“六个一”办法管理。

第五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金融信贷政策。每年由县政府办牵头,招商局、工业商务局、工业园区、财政局、人行等部门,召开不少于2次银企对接洽谈会,在信贷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仓库保全质押、土地质押、建筑物质押、担保质押等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切实帮助招商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对产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重点项目,加大政府对企业贷款的协调支持力度,并积极争取有关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就医政策。农村户籍投资者按自愿原则,提供投资证明可参加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有我县参合者同等待遇。投资者在我县就医,医疗机构及时提供报账单据(发票、费用清单、病情证明),便于投资者报销。

第十四条 就学政策。

㈠实际投资额达到0.5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其投资者(含股东)子女可以择校就学。

㈡一年内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经招商部门确认或开办企业、公司持有上一年度盈江县国税或地税纳税总和10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其法人或工商部门认定的股东子女可纳入县第一小学第一批次招录或初中第一批次随机派位,转学的优先安排学位入学。

第十五条 户籍政策。外来投资者按自愿原则,符合落户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可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迁入我县。

第十六条 人才政策。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条件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政策。投资标准化厂房按工业项目用地价格供地,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省、州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扶持企业。

第十八条 扶强扶优政策。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省级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省级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获“州级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5000元;凡企业法人获得国家、省、州级优秀企业家荣誉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凡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且总部设立在盈江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以商招商奖励政策。按《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发〔2015〕5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盈江县委督查室、盈江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盈江县纪委县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的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州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即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盈江县本地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盈江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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